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302执510号申请执行人阳泉市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阳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上列二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作出(2015)城民初字第15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告山西汽运集团阳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前还清原告本金150万元及利息727179.93元。到期后被执行人分文未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9月19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阳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0734.93元(含受理费、执行费及利息)。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阳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同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旭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