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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2执932号

申请执行人胥兆武与被执行人喻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胥兆武,喻立新

裁判文书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2执932号

申请人:胥兆武,男,生于1972年1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平梁乡。

被执行人:喻立新,男,生于1965年10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申请执行人胥兆武与被执行人喻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902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喻立新银行、房管、车管无可供执行财产,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02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全成

审 判 员  巩 麟

代理

审判员  王丽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玉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