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26行初271号
原告:王老榜,男,1946年1月14日出生,苗族,从江县村民,住该村。
被告:从江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金鼎,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老榜不服被告从江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从府处(2016)82号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以本案遗漏当事人为由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老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老榜负担。
审判长 郭荣华
审判员 曾 熠
审判员 高光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立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