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民终7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康富北路55号。
负责人:黄建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伏海,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绍元,男,汉族,1969年5月1日出生,住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金固,男,汉族,1955年3月5日出生,住沅江市。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绍元、杨金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6)湘0981民初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沅江市人民法院(2016)湘0981民初3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沅江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黄 柯
审 判 员 蒋远军
代理
审判员 昌 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 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