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恢字第216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孙某,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已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3)齐民初字第1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焦丽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坤 来源: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恢字第216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孙某,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已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3)齐民初字第1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焦丽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