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1民初1565号
原告: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蓬信用社,住所地:廉江市。负责人林荣强,该社主任。
被告:唐上和,男,汉族,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591X。本院在审理原告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蓬信用社诉被告唐上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曹振升
人民陪审员 黄小清
人民陪审员 蔡 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中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