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3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钱丹红,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桐山街道市,
被执行人:谢金钗,女,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
被执行人:林鼎童,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本院在执行钱丹红与谢金钗、林鼎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划拨谢金钗银行存款6459.49元,现谢金钗、林鼎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钱丹红也未能提供谢金钗、林鼎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钱丹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钱丹红发现谢金钗、林鼎童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游绍平
审判员 张利群
审判员 周冬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双娅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