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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民初598号

乐山市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琼、周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乐山市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琼,周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598号

原告:乐山市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通江镇南安路。

法定代表人:张天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力勤,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琼,女,汉族。

被告:周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田琼、周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市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山市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陈向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