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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赛非执字第0006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李巧莲、王晓宏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李巧莲,王晓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赛非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法定代表人王化臣。被执行人李巧莲,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晓宏,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巧莲、王晓宏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信息,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云生

审 判 员  荣 丰

代理

审判员  云 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荣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