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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法执字214号

姜在霞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在霞,X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汪法执字214号申请执行人姜在霞,女,汉族,1972年3月生,无职业,现住址汪清县。被执行人XXX,男,汉族,1968年5月生,农民,现住址汪清县。申请执行人姜在霞与被执行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汪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在霞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交付执行款1万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因无法在近期执结。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XXX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另案再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汪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庆鑫执行员  丁钢元执行员  邹忠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贾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