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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执1404号

鲁铁华、韩传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9-01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鲁铁华,韩传新,付家进,李玉杰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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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1404号

申请执行人:鲁铁华,男,196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韩传新,男,1967年3月6日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付家进,男,196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李玉杰,男,1962年5月25日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鲁铁华与韩传新、付家进、李玉杰债权一案中,经网络查控及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人方同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赵安民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谯民一初字第24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春芳

审判员  颜景雷

审判员  吕迎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