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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法执字第1178号

贾维绪与刘培军、崔学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维绪,刘培军,崔学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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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坊子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1178号

申请执行人:贾维绪,个体业主。

被执行人:刘培军,个体业主。

被执行人:崔学伟,潍坊市坊子新区状元楼酒店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维绪与被执行人刘培军、崔学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培军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培军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以东、幸福街以南杨家村幸福花苑4号楼2-501室房产(所有权证号:潍房权证奎文字第××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牟作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