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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4民初911号

姜吉成与王松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吉成,王松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911号

原告:姜吉成,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住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王松江,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住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向阳社区。

原告姜吉成与被告王松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姜吉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吉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凤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俊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