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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民初1227号之一

张东魁与李红芳、张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东魁,李红芳,张某1,张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3民初1227号之一

原告:张东魁,男,1962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李红芳,女,1983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县。

被告:张某1。

法定代理人:李红芳(系被告张某1的母亲),住安阳市北关区县中路*号院*号楼***室。

被告:张某2。

法定代理人:李红芳(系被告张某2的母亲),住安阳市北关区县中路*号院*号楼***室。

原告张东魁与被告李红芳、张某1、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张东魁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1、张某2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东魁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1、张某2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魁撤回对被告张某1、张某2的起诉。

审 判 长  陈新玲

人民陪审员  倪宪宝

人民陪审员  常双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明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