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3民初1227号之一
原告:张东魁,男,1962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李红芳,女,1983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县。
被告:张某1。
法定代理人:李红芳(系被告张某1的母亲),住安阳市北关区县中路*号院*号楼***室。
被告:张某2。
法定代理人:李红芳(系被告张某2的母亲),住安阳市北关区县中路*号院*号楼***室。
原告张东魁与被告李红芳、张某1、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张东魁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1、张某2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东魁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1、张某2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魁撤回对被告张某1、张某2的起诉。
审 判 长 陈新玲
人民陪审员 倪宪宝
人民陪审员 常双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明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