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3276号原告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江宁区莱茵达路288号。法定代表人谷顺阳,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梅小花,系该公司主任。被告陈宝根,男,1977年6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宝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殿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见习
书记员 施蔚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