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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5民初624号

邵永红诉熊碧容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邵某某,熊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5民初624号

原告:邵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红利,青神县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熊某某,女。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宣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阮枭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