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4423号
原告:蒋根洪,男,192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素珍,女,1959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蒋根洪与被告蒋素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顾煜麟
审 判 员 裴孙英
人民陪审员 郭 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 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