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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14423号

蒋根洪与蒋素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蒋根洪,蒋素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4423号

原告:蒋根洪,男,192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素珍,女,1959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蒋根洪与被告蒋素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顾煜麟

审 判 员  裴孙英

人民陪审员  郭 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 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