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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23民初286号

原告王春凤与被告李家权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漠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漠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王春凤,李家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23民初286号

原告:王春凤,女,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家权,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春凤与被告李家权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王春凤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春凤与被告李家权在诉讼期间,因原告王春凤无权向被告李家权主张抚养费,王春凤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凤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春凤负担150.00元;退还原告王春凤150.00元。

审 判 长  刘景坤

代理

审判员  孟倩倩

人民陪审员  李晓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