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6938号
原告:沈阳兴盛园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文学。
委托代理人:刘学。
被告:马思。
原告沈阳兴盛园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赵刚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兴盛园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 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思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