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2452号
原告:金雪莲,女,1985年4月29日出生,蒙古族,银行职员,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
被告:兴安盟金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科右前旗。
法定代表人:李洪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海文,内蒙古科右前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金雪莲诉被告兴安盟金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金雪莲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雪莲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金雪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雪莲负担。
审判员 李元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