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财保63号
申请人:枣强县鹏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负责人:谭振东,该公司总经理。地址:枣强县新屯镇宋新屯村。
被
申请人:刘庆春,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云平胡同3栋8单元602室,身份证号:13300119660725445X。申请人枣强县鹏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庆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枣强县鹏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庆春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669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险公司全额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刘庆春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2669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屈其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阴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