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闽02**民初3507号
原告:林宗琼,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告:苏江泉,男,1981年1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区都安瑶族自治县。
原告林宗琼与被告苏江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林宗琼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宗琼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宗琼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宗琼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林振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洪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