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4执837号

周敬春与王红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1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敬春,王红兵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837号申请执行人周敬春,男,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王红兵,男,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案由合同本案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朝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朝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伟超

审判员  李长顺

审判员  郭俊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世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