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837号申请执行人周敬春,男,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王红兵,男,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案由合同本案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朝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朝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伟超
审判员 李长顺
审判员 郭俊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世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