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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7民初2842号

田园与谭志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田园,谭志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初2842号

原告:田园,女,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谭志金,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园与被告谭志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园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园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田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02元,减半交纳3051元,由原告田园负担。

审判员  李容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周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