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565号
申请执行人:刘红力。
被执行人:甘伟。申请执行人刘红力依据(2015)威民初字第15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550元、执行费358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措施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现被执行人的车辆已被查封,但暂无处分的必要。目前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屋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宏书
审判员 郑妍梅
审判员 周 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洪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