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0197号
原告:蔡埔煜,男,198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乔楼镇蔡东06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琪瑛,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结根,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达生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澄浏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周国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富芹,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埔煜诉被告上海达生标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埔煜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埔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蔡埔煜负担。
审判员 陈曰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培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