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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4财保61号之一

司德明诉霍玉国、霍玉明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司德明,霍玉明,霍玉国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4财保61号之一

申请人:司德明,男。

被

申请人:霍玉明,男。

被

申请人:霍玉国,男。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辆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了(2016)吉0524财保6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霍玉国(驾驶人霍玉明)所有的车辆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申请对车辆解除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对霍玉国(驾驶人霍玉明)所有的吉EN14**号一汽佳星牌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韩春树

审判员  孙 晴

审判员  左 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包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