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2民初1017号原告钟龙发,男,汉族,住龙川县。委托代理人陈文周,男,汉族,住龙川县水贝经济开发区。被告骆赵,男,汉族,住龙川县。被告钟东平(系骆赵妻子),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龙发诉被告骆赵、钟东平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龙发于2016年9月22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好纠纷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龙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龙发负担。
审判员 吴向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春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