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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3645号

李平场与杨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平场,杨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3645号原告李平场,男,农民。被告杨博,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场与被告杨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平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平场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平场承担。

审判员  靳西养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夏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