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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436-1号

崔广祥等人与肖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金凤,崔广祥,肖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436-1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凤,女,195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崔广祥,男,195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玉强,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义,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青民三初字第21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肖义所有的鲁******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现被执行人肖义已履行了法律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肖义所有的鲁******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建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