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922行初字34号原告贺某某。委托代理人丁孝贤,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某某登记处。地址:桃江县政务服务中心*楼。法定代表人方小军,该处主任。第三人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不服被告某某登记处、第三人刘某某婚姻登记一案中,原告以请求撤销结婚登记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贺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殷 载 媛
审 判 员 刘 锋
人民陪审员 刘 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欧阳小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