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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4905号

朱俊年与曹国平、迮怀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俊年,曹国平,迮怀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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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4905号

原告:朱俊年。

被告:曹国平。

被告:迮怀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俊年与被告曹国平、迮怀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俊年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俊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俊年负担。

审判员  宋晓晖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