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8826号原告褚某某,男,汉族,1984年9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拥军,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某,女,汉族,1987年5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褚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褚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廖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褚某��负担。
审判员 吴家慧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熊学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