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22执字第218号
申请执行人:绥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
申请执行人:刘家镇,男,汉族,农工,住普阳农垦。刘家财,男,汉族,农工,住普阳农垦。本院在执行绥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刘家镇、刘家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生活贫困,无收入来源,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绥滨县人民法院(2016)黑0422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生效。
审判员 :王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