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行民初字第151号
原告:海阳市行村镇中麻姑岛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长阳,该村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杰,海阳市行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宗化,男,汉族,住海阳市,现在烟台监狱一监区服刑。
原告海阳市行村镇中麻姑岛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宗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海阳市行村镇中麻姑岛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阳市行村镇中麻姑岛村民委员会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阳市行村镇中麻姑岛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海阳市行村镇中麻姑岛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王石刚
人民陪审员 李超宙
人民陪审员 姜维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新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