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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9268号

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与杨坤珍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2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杨坤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9268号

原告: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负责人:李来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求学,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坤珍,女,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杨坤珍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

原告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尊重,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丽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幸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