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9268号
原告: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负责人:李来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求学,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坤珍,女,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杨坤珍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
原告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尊重,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丽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幸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