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11509号
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陈如鑫,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辉旋,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国家软件园基地高普路115号第301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聪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国生
审 判 员 童宙轲
代理
审判员 邓昭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凝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