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7执2428号之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史庆军、王新娜、王洪峰、许秀云、庄会坤、王同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许秀云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本院(2016)鲁1327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决定如下:将许秀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