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3438号
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天高,董事长。
被告:陆飞。
被告:卢群雄。
被告:曹桂香。
被告: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负责人。
被告:王建华。
被告:王柳姣。
被告:卢向中。
被告:李秀珍。
被告:卢晓华。
被告:寿晓霞。
被告:陆有红。
被告:杜君。
被告:卢晓林。
被告: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晓华。
被告:浙江海蓝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君,总经理。
被告:杭州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向中。
被告:浙江联策实业集团���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向中。
被告: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益民,董事长。
被告:杭州裕鸿埠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晓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陆飞、卢群雄、曹桂香、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王建华、王柳姣、卢向中、李秀珍、卢晓华、寿晓霞、陆有红、杜君、卢晓林、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海蓝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浙江联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杭州裕鸿埠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赵春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许媛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