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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3民初1282号

郑亚文与王小林、周凤玲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郑亚文,王小林,周凤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3民初1282号

原告:郑亚文,女,1938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王小林,男,1973年2月24日生,满族,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周凤玲,女,满族,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原告郑亚文诉被告王小林、周凤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小林、周凤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亚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亚文负担。

审判员  邱海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祝伟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