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3民初1282号
原告:郑亚文,女,1938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王小林,男,1973年2月24日生,满族,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周凤玲,女,满族,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原告郑亚文诉被告王小林、周凤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小林、周凤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亚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亚文负担。
审判员 邱海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祝伟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