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1743号
原告:武汉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武汉光谷中心花园B座11层01-15号。
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训尧,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蔡志利,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
被告:湖北建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小区36栋1单元5层2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成,总经理。
被告:王丹,男,汉族,1989年2月9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王建成,男,汉族,1952年8月15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建业物资有限公司、王丹、王建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均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志涛
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
人民陪审员 谭博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怡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