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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9068号

(1)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致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当事人
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致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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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9068号

原告: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颜三路116号54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328297856Y。

法定代表人:黄道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致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虹桥镇邬家桥村石埭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846335。

法定代表人:王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致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许向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胡温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