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4执752号申请执行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开区春漫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施杰被执行人云南振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新闻路卢家营金玉缘小区2栋2-401号。
法定代表人:姜潮。被执行人姜潮,男,1970年9月8日生,云南省昭通市人。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云0114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振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姜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振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姜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云南振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姜潮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14执752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