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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21民初2812号

梁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21民初2812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黎德群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建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