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21民初2812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黎德群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建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