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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3029号

原告吴云江与被告刘振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吴云江,刘振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3029号原告吴云江,男,195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刘振华,女,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原告吴云江与被告刘振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吴云江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云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云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云江负担。

审判员  宋志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思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