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3029号原告吴云江,男,195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刘振华,女,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原告吴云江与被告刘振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吴云江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云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云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云江负担。
审判员 宋志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思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