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27执159号

周洪发申请曲淑娟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7执159号周洪发,男,1993年3月21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大××乡××村,联系电话188××××5735曲淑娟,女,1994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大××乡前辛村周洪发申请曲淑娟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024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洪发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024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素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