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3392号原告霍乃霞,女,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汪沛,男,194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被告魏彩霞,女,1945年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霍乃霞与被告汪沛、魏彩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乃霞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乃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霍乃霞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明培尧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 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