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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民初3392号

霍乃霞与汪沛、魏彩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霍乃霞,汪沛,魏彩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3392号原告霍乃霞,女,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汪沛,男,194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被告魏彩霞,女,1945年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霍乃霞与被告汪沛、魏彩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乃霞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乃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霍乃霞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明培尧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 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