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5民特117号

孟凡星等诉请求确认人民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孟凡星,杨志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特117号

申请人:孟凡星,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申请人:杨志辉,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孟凡星与杨志辉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孟凡星与杨志辉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9月22日经长春市二道区综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杨志辉欠申请人孟凡星借款32000元,此款于2016年9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10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1月30日前给付12000元,届时给付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孟凡星与杨志辉关于2016年9月22日经长春市二道区综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林艳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