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87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门。
法定代表人:周和华,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雷佺侁,男,1959年11月2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2015)雨民二初字第01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扣被执行人袁堂平银行存款人民币9078.75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伊长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房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