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2816号
原告:河北省税务干部学校,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南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杨丽芬,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袁波,该校人力资源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马明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吉林,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代理人:康中路,石家庄市裕华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河北兴冀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杨思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冬娜,女,该公司代理开发部副部长。
委托代理人:吴湧波,男,该公司代理开发部副部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税务干部学校与被告朱吉林及第三人河北兴冀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省税务干部学校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税务干部学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省税务干部学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河北省税务干部学校负担。
审 判 长 姜 蕾
人民陪审员 王丽杰
人民陪审员 仇 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刘婷婷 关注公众号“”